比较审敛原理
设函数、在区间上连续,如果,且收敛,则也收敛;如果,且发散,则也发散.
证 设,由及收敛,得
,
即在上有上界,从而收敛.
如果,且发散,则也发散.
若收敛,则也收敛,这与假设矛盾.
若在上述原理中取比较函数,则看到:
推论1 设函数在区间上非负连续. 如果存在常数及,使得
,
则收敛;如果存在常数及,使得
,
则发散.
有时推论1也可改写成极限形式,判断更为方便.
推论2 设函数在区间上非负连续. 则
(1)当存在时,收敛;
(2)当存在且不等于零或等于无穷大时,发散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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