和、差、积、商的求导法则
定理1 若函数,在点处可导,则它们的和、差、积、商(分母不为零)在点处也可导,并且
(1);
(2);
(3).
证 (1)、(2)略.
(3)设,
,
在处可导.
推论 (1);
(2);
(3)
.
注:法则(1)、(2)均可推广到有限多个函数运算的情形. 例如,设、、均可导,则有
.
,
即 .
若在法则(2)中,令(为常数),则有
.
若在法则(3)中,令(为常数),则有
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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